法院对于承揽合同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方式及期限的审理要点

文章摘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即在定作物完成之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审查要点】

(1)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向承揽人发出解除通知;

(2)定作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行使任意解除权;

(3)定作人是否在定作物完成之前行使任意解除权;

(4)合同未约定行使期限的,定作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任意解除权。

【注意事项】

任意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起点时间为承揽合同成立之日,截止日为定作物完成之日。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无须说明理由,只要其表示要求解除合同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只有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如果定作物已经全部交付,仅仅是加工款尾款未支付,定作人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如果定作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定作人只能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定作人不得在承揽人已经完成加工工作后行使任意解除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

(1)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68号]

裁判要旨: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合同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直接起诉的方式请求判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该项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2)东莞市贝康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中山安晟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裁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民申3679号]

裁判要旨: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设置目的在于,当定作人不再需要承揽人加工的工作成果时,法律赋予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使承揽人的工作不再继续,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该条为均衡承揽双方的利益而设置,故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受时间限制,只能在承揽人尚未完成全部承揽工作之前行使。如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即使工作成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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