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后,超过20年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是否必定超过诉讼时效?

文章摘要:

被继承人去世超过二十年,继承人仍可主张继承其房产;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析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安全、稳定法律秩序。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也就是说当事人若在二十年内未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权利,即使在二十年后才知道事实真相,其权利已不受法律保护,丧失了胜诉权。

那么,超过20年是否必定已过诉讼时效呢?下面来看一则关于遗产继承已超20年的案例:

案例:被继承人去世超过二十年,继承人是否仍可主张继承其房产

老李与其前妻崔某于1950年共同购置座落在北京市某区25号的房屋8间,该房登记在老李名下。老李、崔某共生育子女1人即小李。崔某于1952年死亡,同年老李与王某结婚,婚后又生育子女4人。老李于2002年3月死亡,崔某、老李生前均未立有遗嘱。现上述房屋,均由王某一方占用。为分家析产,双方形成诉争。2003年5月,小李将王某及其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父母的上述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王某一方辩称:小李起诉要求继承其生母的遗产,因已过20年诉讼时效,我方认为其无权再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份额。老李名下的8间房屋,应系其与王某的夫妻的共同财产。老李死亡后其中的一半应属于王某,剩下的一半系老李的遗产,应由双方共同继承。因王某无工作,无经济收入,涉案房屋部分由我方居住,部分出租,我方只同意按照对方应继承的份额给付其房屋补偿款,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老李所遗房产系其与前妻崔某的共同财产,崔某死亡后,因其生前无遗嘱,故上述房产的一半应系崔某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老李与小李共同继承,另一半系老李的个人财产,因此小李享有上述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老李享有上述房产的四分之三份额,该房产处于共有状态。老李与王某结婚后,其享有的上述房产份额,系属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是老李与王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故老李死亡后,因其无遗嘱,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崔某死亡后,继承即开始,而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状态下,小李可随时主张其权利,无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王某一方以小李要求继承其生母崔某的遗产已过诉讼时效为由,理由不足。

鉴于王某无工作、无经济收入,应予照顾,体现出照顾年老、无经济收入一方的原则,法院对房屋分割做适当调整,对于所得份额多的一方应给付相应方适当的房屋补偿款。据此判决8间房屋中东房二间归小李所有;北房三间、西瓦房二间、西灰房一间归王某及其子女所有;王某及其子女共同给付小李房屋补偿款二万元。

本案涉及到20年最长保护时效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基于遗产分割自由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继承人可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而在遗产不宜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继承人取得了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没有明示放弃继承权,则视为其取得继承权,也即继承人取得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如果有多个继承人,被继承人的遗产就会处于共有状态。

本案就是保留各继承人共同共有遗产的情形,而小李可随时主张其权利。那么《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针对的是什么呢?答案是,该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针对的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以后、遭受到其他人包括其他继承人侵权的情况。例如,同一顺序的数个法定继承人,在无人丧失继承权又无人放弃继承时,部分继承人取得了全部遗产而排斥另一部分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的,属于继承权遭受侵害的情形,其它继承人可以就该事实主张继承恢复请求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2年内”提起民事诉讼,如其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则应该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胜诉权,即其诉讼请求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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