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19年 民商事案例 裁判要旨汇编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报》2019年民商事案例 裁判要旨汇编:侵权责任;劳动纠纷:担保法;离婚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要旨

法律法规

2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与雇员侵害物权竞合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河南淮滨法院判决郑某诉张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与房屋出卖人的雇员在销售的房屋(未实际交付)堆放装修物导致发生火灾进而不能交付涉案房屋,产生法律关系的竞合,不能合并审理,出卖人可以在涉案房屋法律关系处理完毕后,另行起诉主张雇员侵权责任。

22.保险人请求撤销使用虚假材料投保的保险合同应予支持——兰州铁路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诉殷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用变造的身份证及车辆行驶证等虚假信息进行投保,导致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保险公司请求撤销该保险合同,对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23.行为人饮酒驾驶、肇事逃逸后能否要求获赔交强险——安徽六安中院判决赵某诉人保财险六安公司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因饮酒驾驶肇事后逃逸,并找人“顶包”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进行酒精测试,从而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醉驾。行为人在赔偿事故受害人损失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不应得到支持。

24.当事人对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解释原则——河南沁阳法院判决买弯弯等诉大地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5.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可向进口商索赔——重庆一中院判决姚某某诉重庆某超市、广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但违反我国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就其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进口食品,向食品进口商和销售商共同主张惩罚性赔偿,进口商与销售商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比例。

26.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雇佣的人员与发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三中院判决刘某诉欧申传媒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雇佣的个人与承包人构成雇佣关系,与发包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发包方仅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7.物权公示效力的例外及其判断标准——河南安阳殷都法院判决焦文远诉孟元元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
物权经法律规定的方式公示后产生权利推定效力,相对人可以据此推断公示名义人为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并以该财产利益从事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但这种公示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其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存在除外情形。

28.商事交易中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的认定——贵州遵义中院判决遵义长征公司诉湖南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事主体之间的运送货清单并非履行交付义务的唯一证据。出卖人的交付符合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并排除拒绝受领权的抗辩时,应当认定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义务。

29.落户北京不履行服务期约定劳动者需承担不利后果——北京二中院判决合康公司诉孙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北京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基于特殊待遇服务期而设定的违约金,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30.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受案范围的审查标准——江苏淮安中院判决刘某诉双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诉请的事项可否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以及诉请的损失是否确定等因素。因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致劳动者未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就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目录:公司法务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