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诉讼的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上海、北京、广东、河南、贵州、江苏公告集中管辖
今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公告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
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现就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事项公告如下:
1.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由上海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依法应由上海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2.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到管辖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立案申请,也可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www.hshfy.sh.cn)、上海“一网通办”(zwdt.sh.gov.cn)、“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随申办市民云”APP等提供的诉讼服务平台提交立案申请。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转载自《浦江天平》)
根据《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案件标准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二)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故“原油宝”索赔案件中,符合上述标准的案件归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其他归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除上海外,北京、广州、福建、贵州、河南等各省高院均发布了涉中国银行“原油宝”案件的集中管辖通告。
北京管辖法院:基层法院-北京西城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管辖法院: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福建省管辖法院:福建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指定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江苏省管辖法院: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前述江苏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是指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开户行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客户;前述中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客户办理“原油宝”业务所使用中国银行银行卡在江苏省范围内的开户行。
河南省管辖法院:河南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或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贵州省管辖法院:贵州省范围内中国银行“原油宝”客户就“原油宝”事件以中国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诉讼标的额,依法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法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